云律通 | 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怎么论?
本帖最后由 左手曦月右手清阳 于 2022-9-26 10:58 编辑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怎么论?
团圆饭的饭桌上,身边坐的是你的谁和谁和谁,这亲戚辈分还拎得清吗?(图片来源《团圆饭》剧照)
一个春节假期下来,亲戚走了一圈,七大姑八大姨见了不少,开口称呼的辈分,你都说对了吗?
所谓亲戚,是指和自己有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唐代学者孔颖达对“亲戚”的注解云:“亲指族内,戚言族外”,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内亲外戚”。可以说,这个含义丰富的词语本身就对家庭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了区分。在现代,“亲戚”一词泛指与自己的家庭关系比较疏远的亲属。不过,由于这个词语描绘的范围过于宽泛模糊,故而并不被用作法律术语。
在法律上,取“亲戚”而代之的概念是“亲属”。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通常仅涉及“近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这个范围比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狭窄,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如父母兄弟)以及法律拟制的血亲(如收养关系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而且,不同法律关系中,“亲属”的范围也不尽相同,由此表现了不同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相比之下,民法和行政法中近亲属的范围要比刑法的更宽,刑法上对近亲属的限制比较严格,而婚姻法上的亲属关系表述的更复杂,一般人理解起来也有一些难度。
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1、血亲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己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两部分。己身所从出的血亲,也就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也就是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而兄弟姐妹并不属于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比如,叔叔、姑母、舅舅、姨妈都属于旁系血亲。
2、姻亲
姻亲是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比如:配偶的父母(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的配偶的父母(亲家)等等。
如果有幸四世同堂,千万不要“傻傻分不清”。(图片来源:话剧《四世同堂》剧照)
法律上的“近亲属”
1、婚姻法中的近亲属
婚姻法上的“近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里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2、民法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载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3、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根据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4、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载明:“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继承法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顺序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 祖父母、外祖父母;2. 兄、姐;3.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2. 父母;3. 成年子女;4. 其他近亲属;5.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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